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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益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眾財產(chǎn)利益,應從保護法益出發(fā)認定本罪“四性”;對以投資入股方式集資詐騙的認定問題,應將“投資入股”界定為廣義的投資入股,行為人主觀犯意發(fā)生轉變時,應將產(chǎn)生非法占有目的后的行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罰;在以委托理財行為方式認定問題上,應將投資入股行為與委托理財行為進行區(qū)分,不能將證券機構承諾保本付息視為合法委托理財行為,應著重以其是否承諾保本付息,以及對客戶資金是否單獨管理為依據(jù)判斷是否構成以委托理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剩余57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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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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