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虛假陳述中獨立董事責任的過錯認定
——兼論我國獨董制度的完善
摘要:由于獨立董事舶來品的歷史淵源以及在現(xiàn)實中的履職困難,導致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出現(xiàn)了不適應性。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中,獨立董事承擔過錯責任,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新《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若干規(guī)定》明確了獨立董事的過錯認定、免責抗辯和責任邊界,具有重大意義。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構建之路仍然任重道遠,應在制度上回歸功能定位,構建獨董保護機制,以期實現(xiàn)權責統(tǒng)一的制度價值。(剩余554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