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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校園霸凌,縱然學校和校長、老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負有的畢竟只是監(jiān)督、教育、引導的責任,對霸凌事件的始作俑者僅處以“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的處罰,卻責令學校整頓、整改,解除校長職務(wù),辭退相關(guān)副校長、班主任,這樣的處罰是否過重?讓我們著眼于《未成年人保護法》,淺析校園霸凌的處理方式。
首先,我國《刑法》規(guī)定,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剩余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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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應加大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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