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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對預約合同的概念及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進行了概括性規(guī)定,但對預約合同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問題還沒有明確的適用規(guī)范,不僅令理論界沒有取得一致意見,還使得實務界法官的認定標準存在分歧。破解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問題,應采取類型化區(qū)分的方法,在理論上將預約合同區(qū)分為僅具備磋商效力的預約合同和具備強制締約效力的預約合同,厘清損害賠償范圍上的差異,再根據(jù)實踐中個案所涉合同的類型所屬,確定個案具體賠償范圍。(剩余52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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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視野下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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