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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新增了關(guān)于行政處罰主觀過錯內(nèi)容的規(guī)定,即“行政處罰過錯推定條款”,意味著在行政處罰的實施中考慮主觀要素為立法所確認,但條款過于抽象,特別是“足以證明”的標準認定和關(guān)于“另有規(guī)定”的理解存在較大爭議。完善建議:(一)基于處罰種類不同區(qū)分適用歸責方式;(二)對“另有規(guī)定”原則進行適當限制,并逐步減少直至最終取消。(剩余73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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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處罰過錯推定條款的理解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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