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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時,學校與當事方經(jīng)常產(chǎn)生糾紛,《民法典》自甘風險原則的設(shè)立,為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zhì)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jù),通過對現(xiàn)有相關(guān)法律文本的研究和對具體的學校體育人身傷害事故審判案例進行分析,歸納得出自甘風險行為須符合體育活動本身具有潛在風險、行為人自愿參加、明知風險、愿自擔損害后果四個要件,并可成為免責事由。(剩余72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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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甘風險原則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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