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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于1995年8月29日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通過,時至今日已歷經(jīng)三次修正,雖然《體育法》在實踐中不斷發(fā)展完善,但《體育法》起步較晚,且在應(yīng)對現(xiàn)代權(quán)責復(fù)雜的體育糾紛中不夠成熟,運動員中興奮劑濫用屢禁不止,針對此情況,《體育法》缺位現(xiàn)象嚴重,其法律約束效益不能夠充分體現(xiàn),為此本文以“WADA訴孫某&FINA案”為例,對《體育法》在競技體育與法律責任方面作出一系列分析。(剩余102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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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針對反興奮劑懲處條例缺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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