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坑老”從重處罰 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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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對外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對往豬肉里注水、添加“瘦肉精”、生產(chǎn)銷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guī)定,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wǎng)。(剩余242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