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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新修訂的《體育法》,增加專章對體育仲裁進(jìn)行規(guī)制,其中第九十二條通過“列舉+排除”的方法,對體育仲裁的受案范圍進(jìn)行確定。但是,相較于國際體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以及其他國家的仲裁范圍,我國《體育法》所規(guī)定的體育仲裁受理范圍較狹窄,且與普通仲裁、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進(jìn)行了剛性劃分,不符合體育活動的特殊性。(剩余9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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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體育仲裁受案范圍的具體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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