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注冊商標未授權商品化行為現(xiàn)行規(guī)制模式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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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將他人注冊商標仿制成商品出售,僅系商品外觀的美學功能激發(fā)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不會使其聯(lián)想到商品來源,故該行為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該行為也不會導致馳名商標的淡化,因為淡化要以商標性使用為前提。同時,將他人注冊商標仿制成商品出售的行為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方面,該行為不侵犯商品化權益,因為商品化權益是我國法律尚未規(guī)定的權利類型,應當格外謹慎地對其加以保護,以免壓縮公共領域的空間;另一方面,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存在可保護利益,其與利用商標仿制商品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且
仿制者并未實施違反商業(yè)道德的不當行為,注冊商標所有人利益未受顯著損害,故該行為也不屬于搭乘商譽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剩余1639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