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承辦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體系
——基于對《法律援助法》第63條的考察
摘要:《法律援助法》第63條列舉了法律援助人員損害受援人利益的主要情形并規(guī)定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行政處罰不能直接彌補受援人的損失。對于已經造成的受援人損失問題,可以通過法律援助人員及其所在機構承擔民事責任得到解決。不同情形下民事責任的請求權基礎存在差異,具體表現為:法律援助人員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典》第929條第1款規(guī)定;法律援助人員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典》第933條規(guī)定;法律援助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典》第985條規(guī)定;法律援助人員泄露個人隱私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典》1165條第1款和第1167條之規(guī)定。(剩余1364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