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褻”兒童行為的刑法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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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最高檢發(fā)布的“駱某猥褻兒童案”為“非接觸性”猥褻行為的可罰性提供了參考依據(jù),兩高《解釋》的頒布意味著“隔空猥褻”兒童行為已明確入罪,并要求通過網(wǎng)絡直播方式實施猥褻行為并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雖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解釋》的頒布實施對落實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原則起到了正向作用,但是仍然沒有對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作出回應:首先,不具備追求“性刺激”主觀傾向的“猥褻”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其次,除網(wǎng)絡直播形式以外,借助不特定多數(shù)人有隨意進入可能性的其他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實施“隔空猥褻”是否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行為這一加重情節(jié);最后,對年齡相仿的未成年情侶之間自愿發(fā)生的互發(fā)裸照、淫穢信息等行為能否作為出罪事由。(剩余1042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