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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當(dāng)前,出售麻精藥品以販賣毒品罪論處的定罪路徑較為混亂。應(yīng)厘清毒品與麻精藥品的關(guān)系,從販賣毒品罪的立法原意出發(fā),遵循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確定行為人明知是管制的麻精藥品而向吸毒、販毒人員販賣或者被購買人用于特定犯罪活動的,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具體適用時,應(yīng)對行為人對麻精藥品的認(rèn)識內(nèi)容和認(rèn)識程度、是否有以毒品替代物出售的故意、是否存在非法用途等予以考量。(剩余55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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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麻精藥品以販賣毒品罪論處的路徑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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