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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四川鹽亭縣。這天,同為九歲的男孩劉縻子和李子相,一同在河壩放羊。午憩時(shí),劉縻子向李子相討要午餐葫豆,李子相并未吝嗇,把自己的葫豆分給了劉縻子。劉縻子食畢再次討要,李子相不給,劉縻子竟惱羞成怒開(kāi)始辱罵、毆打李子相,二人糾纏中,李子相被推倒,腰眼不慎撞到石頭,當(dāng)場(chǎng)喪命。這件九歲男童殺人案,該如何判呢?
并非一味從輕
依《大清律例》,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寬宥特權(quán),其殺人案可上請(qǐng)由皇帝裁決,刑罰從輕處置。(剩余11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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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古代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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