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分析
摘 要:我國《刑法》第404條規(guī)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該罪屬于故意型瀆職犯罪。準確把握該罪的犯罪構成,正確理解行為是否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是前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行為侵害的是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行為合法、公正性及國家稅收的雙重法益,這是準確理解該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立足點。該罪行為違法性的本質在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行為具有侵害雙重法益的危險,且當這種行為的客觀危險實現(xiàn)為國家稅務重大損失的法益侵害結果時,二者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則該行為具有構成要件符合性。(剩余584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