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第五章 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 集體財產主要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交通等設施和農村人居環(huán)境基礎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資金;
(五)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yè)和集體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
(六)集體所有的無形資產;
(七)集體所有的接受國家扶持、社會捐贈、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財產;
(八)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剩余373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