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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小李和小張戀愛時共同出資開了一家奶茶店,由于小張是本地人,辦理手續(xù)更便利,店鋪便登記在了小張名下。后來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對奶茶店的歸屬產(chǎn)生了巨大分歧。小李認為自己出了錢,理應(yīng)分得一半的店鋪資產(chǎn);小張卻覺得店鋪登記在他的名下,就是他的。請問,小張的主張合法嗎?
答:
從法律角度來看,盡管店鋪登記在小張名下,但店鋪是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共同經(jīng)營事業(yè)而共同購買,因此應(yīng)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剩余2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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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雙方共同投資開店,分手后財產(chǎn)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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