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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明確約定在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出現逾期交房、逾期辦證等違約情況下按標準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的義務,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約束力,依法應當遵守。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以嚴格審慎態(tài)度合理、適當調減違約金。檢察機關在辦理人民法院違法調減違約金案件時,應依法落實“保交樓、保民生、保穩(wěn)定”工作要求,通過“監(jiān)督+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剩余50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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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調減違約金”糾紛監(jiān)督辦案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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