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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563條第2款規(guī)定了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該制度最核心的問題是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點。該款“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表述存在歧義,極易引發(fā)誤解,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不明確導致學界觀點模糊不清,司法裁判立場也存在明顯差異。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時點應為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時,從而有利于保護相對方合理信賴,給予相對方必要準備時間,合理規(guī)避損害賠償?shù)碾y題。(剩余266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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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繼續(xù)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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