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則的統(tǒng)一建構
——從死者遺屬喪親之痛與第三人驚嚇損害的規(guī)則統(tǒng)合切入
摘 要: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由于未明確區(qū)分直接受害人和間接受害人,從而在對死者遺屬喪親之痛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確定上左右失據(jù)。同時,喪親之痛和第三人驚嚇損害情形的精神損害均屬于第三人反射損害的范疇,在功能和構造上具有同質性,可以進行統(tǒng)一構建?!睹穹ǖ洹返?183條第1款應打破“主體同一”的限定,其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應當解釋為直接受害人人身權益受侵害,而作為權利主體的“被侵權人”則可以解釋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在侵害自然人致其死亡或重傷情形中遭受精神損害的第三人。(剩余2317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