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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保護法益是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這一年齡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決定權。本罪的增設并不意味著性同意年齡的部分提高。在解釋論上,與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立法依據在于硬家長主義、擬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本罪的立法依據是軟刑法家長主義,即立法者出于對未成年女性性權益周延保護,將本罪設定為抽象的危險犯,明確只要負有照護職責者與被照護者發(fā)生性行為,就推定該行為具有侵犯未成年女性性自主決定權的抽象危險,從而成立本罪。(剩余1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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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立法意旨與教義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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