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服務提供者安保義務的邊界及其構造
——以《民法典》網絡侵權規(guī)則的解釋論為視角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 安保義務 交往安全義務 “通知-移除”規(guī)則
一、問題的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安保義務的泛化
《民法典》第1194條至1197條對網絡侵權做了重大修訂,增加了“通知-反通知”規(guī)則,但未明確提及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安保義務?!睹穹ǖ洹费赜昧恕肚謾嘭熑畏ā敷w例,網絡侵權與違反安保義務侵權(《民法典》第1198條)仍作為特殊侵權的不同類型分別規(guī)定,因后者將義務主體限定在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網絡主體原則上不負有安保義務。(剩余2173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