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完全賠償原則的演進與走向
摘 要:完全賠償原則以“損害概念的差額說=因果關系=排除法官價值判斷”為基本構造圖式,在早期被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所采用。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完全賠償原則的基本構想已無法合理地規(guī)制現(xiàn)代社會,損害賠償法的現(xiàn)代演進逐漸拋棄絕對的因果關系技術,轉而注重有責性的規(guī)范作用,此點在我國亦有跡可循?,F(xiàn)代侵權法中責任成立法應更加關注受害人的救濟取向于權益保障,責任效果法應當在必要的限度內關注加害人有責性而保障行為自由。(剩余1542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