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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在行政訴訟法律文書中,作為被告人的行政主體都要標注其法定代表人來描述被告人的身份情況,這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訴訟文書樣式”① 專欄發(fā)布的“行政判決書(一審請求撤銷、變更行政行為類案件用)”樣式的說明中有明確要求:“行政判決書中的被告,應寫明被訴的行政主體名稱、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項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副職負責人出庭的在此不要列寫,在交待到庭參加庭審活動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時載明。(剩余109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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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律文書列示行政主體法定代表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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