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論我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中送達抗辯的系統(tǒng)建構
摘要:我國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中關于送達抗辯的規(guī)定不僅存在體系沖突,還存在內容不明確問題。借鑒從比較法維度得出的一般趨勢,應從以下三方面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關于送達抗辯的規(guī)定:第一,應當將送達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作為被告申請不予承認外國判決的理由;第二,應以原審國法律判斷是否合法送達,但當被告居住在我國境內時,我國法律可以就送達方式和送達客體作適當限制;第三,應將送達抗辯限制在缺席判決的情形,除非原審國法院不允許對送達瑕疵提出抗辯,或從我國法院的角度看,原審國法院的送達程序嚴重違反了被告的正當程序權或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送達抗辯可以例外地適用于對席判決。(剩余162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