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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訴訟證人作證制度具有推進案件事實及時查明和保護被告人對質詰問權的雙重面向,不可偏廢。然而,目前的制度設計卻將重點過度置于確保國家刑罰權的落實,忽略了基本權的保護,形成了“要么出庭作證,要么宣讀證言”的二元格局,這是“證人出庭作證難”的重要根源。鑒于證人當庭接受質詢是保護被告人對質詰問權的最佳方式,其他非當庭作證措施均屬基本權干預,故應按照法律保留明確性和比例原則適當性的要求,對證人作證制度進行調整。(剩余19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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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人作證制度的層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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