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志英:“十一項罪名”的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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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8月17日,上海南京路,熙來攘往的人潮點綴著黃浦江畔的這條商業(yè)街。斜挎寬包的報童奔走大喊:“賣報!賣報!”行人腳步匆匆,并未被司空見慣的報童吸引。突然,報童大聲念出當日報紙的醒目頭條:“第一綏靖區(qū)破獲共匪間諜機關(guān)。”這是一條爆炸性新聞,行人紛紛駐足,掏錢購買當日《申報》。
這一天的《申報》以大篇幅報道了破獲“共匪間諜案”的經(jīng)過,中共華中政治分局聯(lián)絡(luò)部上海市特派員盧志英在上海被密捕,其在巨潑來斯路(今安福路)德安里八號三樓的住所也被軍警搜查……繼之,《申報》以國民黨第一綏靖區(qū)司令部的名義公布了盧志英的所謂“罪行”:
一、于蘇北主持共匪軍事間諜,刺探軍情,危害我軍行動;二、偵察我軍行動番號、數(shù)量,供給匪軍,作不利我軍之行動;三、偷運彈藥槍炮接濟匪軍作戰(zhàn);四、私運物資外銷,套購軍用品原料,供給匪軍延長叛亂;五、建立上海暴動特工組織,并負責向東北、青島、南京、浙江、臺灣、香港、廣東等地發(fā)展,布置特務(wù)網(wǎng);六、打入各軍政治機關(guān)從事反間工作;七、購買各種軍用電話電訊材料,運往蘇北各地,供給匪用;八、印刷大量偽鈔,破壞金融;九、設(shè)置沿海各縣交通聯(lián)絡(luò)工作;十、策動各種暴動謀釀成血案,以為借口;十一、企圖策動叛變。(剩余494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