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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審程序違法發(fā)回重審的規(guī)定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即得以基本確立,歷經(jīng)40余年保持相對穩(wěn)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應當對此類規(guī)定進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該規(guī)定的核心價值在于,作為一種程序性制裁方式,對一審程序違法施加以否定的評價,賦予其程序性法律后果,同時也是事后審查制上訴審構造的體現(xiàn)。(剩余147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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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程序違法發(fā)回重審適用的悖反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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