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補繳公積金引發(fā)的行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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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無錫某企業(yè)被原職工投訴少繳或漏繳公積金,當?shù)刈》抗e金管理中心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作出責令其補繳公積金的決定。該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決定。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近期對外公布的裁判文書顯示,該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
用人單位未繳公積金,遭原職工投訴
2022年3月17日,王某向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無錫公積金中心”)投訴,稱其原工作單位“無錫某鋼鐵五金有限公司”(后改名為“無錫某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一簡稱為“某公司”)未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投訴少繳或未繳時間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及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以下簡稱“案涉投訴期間”)。(剩余269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