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5年3月1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xí)近平
2025年3月1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產(chǎn)生。(剩余59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