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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任何交換性合同都與風險分配有關。格式條款能夠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完成對交易風險的分配,有助于實質性提升合同完整度,因而在數(shù)字時代得到廣泛應用。在工業(yè)時代日臻成熟的格式條款解釋規(guī)則如何化解數(shù)字時代的糾紛,是當前司法實踐遇到的疑難問題之一。為解釋合同當事人理解有爭議的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498條規(guī)定了三項解釋規(guī)則: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二是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三是個別商議條款優(yōu)先。(剩余170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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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基于責任歸咎的格式條款不利解釋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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