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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逃稅罪 實體性免責 程序性免責 制度悖論 制度回歸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逃稅罪,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 條第4 款專門為其規(guī)定了免除刑事責任的條件,即“有第一款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nèi)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剩余205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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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實體性免責的制度悖論及程序性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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