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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托收據(jù)是進口押匯業(yè)務中銀行采用的擔保工具,在銀行與進口商之間建立了占有改定型讓與擔保關系,而非自益信托關系。對于讓與擔保的法律結構,《民法典》采取擔保權構成說。占有改定型讓與擔保約定屬于《民法典》第388條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應類推適用動產抵押的相關規(guī)定。缺乏配套登記制度的傳統(tǒng)信托收據(jù)業(yè)務屬于隱形擔保,適用未登記動產抵押權的相關規(guī)定,銀行幾乎得不到保障。(剩余132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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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信托收據(jù)交易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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